雇主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有發散大量熱源之熔融爐、爐灶時,應設置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裝置,將熱空氣直接排出室外,或採取隔離、屏障或其他防止勞工熱危害之適當措施。
從參考資料來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4 條規定了在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有發散大量熱源之熔融爐、爐灶時,雇主應該設置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裝置,將熱空氣直接排出室外,或採取隔離、屏障或其他防止勞工熱危害之適當措施。這條法規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勞工在高溫環境下的健康與安全。 範例: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如果雇主對於鼓風爐、鑄鐵爐或玻璃溶解爐等作業場所,沒有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致使勞工發生灼傷或其他危害,那麼雇主應被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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