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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1 條
- 1.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設置具有充分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 2.雇主對於前項室內作業場所之氣溫在攝氏十度以下換氣時,不得使勞工暴露於每秒一公尺以上之氣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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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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