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一、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二、其換氣標準如下: ┌─────────────────┬──────────┐ │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 │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 │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未滿五.七 │○.六以上 │├─────────────────┼──────────┤│五.七以上未滿十四.二 │○.四以上 │├─────────────────┼──────────┤│十四.二以上未滿二八.三 │○.三以上 │├─────────────────┼──────────┤│二八.三以上 │○.一四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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