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二、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三、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四、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但採用人工照明,照度符合第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照度表 │照明種類 │├───────────────┬────┼─────────┤│場所或作業別 │照明米燭│場所別採全面照明,││ │光數 │作業別採局部照明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二○米燭│全面照明 ││ │光以上 │ │├───────────────┼────┼─────────┤│一、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五○米燭│一、全面照明 ││ 置粗大物件處所。 │光以上 │二、全面照明 ││二、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 │ ││ 等。 │ │ │├───────────────┼────┼─────────┤│一、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一○○米│一、全面照明 ││ 、精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燭光以上│二、局部照明 ││ 盥洗室、廁所等。 │ │ ││二、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 │ ││ 品、配件組合、磨粉、粗紡棉│ │ ││ 布極其他初步整理之工業製造│ │ ││ 。 │ │ │├───────────────┼────┼─────────┤│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二○○米│局部照明 ││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淺色紡│燭光以上│ ││織及皮革品、製罐、防腐、肉類包│ │ ││裝、木材處理等。 │ │ │├───────────────┼────┼─────────┤│一、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三○○米│一、局部照明 ││ 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級、│燭光以上│二、全面照明 ││ 織布、淺色毛織等。 │ │ ││二、一般辦公場所 │ │ │├───────────────┼────┼─────────┤│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五○○至│局部照明 ││如精密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查│一○○○│ ││、玻璃磨光、精細木工、深色毛織│米燭光以│ ││等。 │上 │ │├───────────────┼────┼─────────┤│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一○○○│局部照明 ││細儀器組合、檢查、試驗、鐘錶珠│米燭光以│ ││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對│上 │ ││、深色織品、縫製等。 │ │ │└───────────────┴────┴─────────┘ 七、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須完全包蔽於玻璃罩中。 八、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