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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下列場所之照明設備,應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一、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 二、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 三、高壓電氣、配電盤處。 四、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 五、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 六、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更換,連接作業場所。 七、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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