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8條,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設置緊急制動裝置,以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緊急時能立即停止轉動。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及相關的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例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的相關案例可以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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