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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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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8條,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設置緊急制動裝置,以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緊急時能立即停止轉動。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及相關的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例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的相關案例可以作為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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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8 條規定:「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