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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49 條
雇主對於傳動帶,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二、幅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尺以上,兩軸間距離三公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有勞工工作或通行之各段,應裝設堅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三、穿過樓層之傳動帶,於穿過之洞口應設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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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9條,雇主對於傳動帶應有以下規定裝設防護物: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 範例:案例中提到被告未依規定在輸送帶設置圍柵或護網等安全設施,與安奴利因前開職業災害死亡間並無任何因果關係,因此無罪。 二、幅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尺以上,兩軸間距離三公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有勞工工作或通行之各段,應裝設堅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 範例:案例中提到被告未依規定設置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設施,致使勞工因墜落死亡,被告因此被判處罰鍰。 三、穿過樓層之傳動帶,於穿過之洞口應設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 範例:在案例中未提及此情況的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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