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傳動帶,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二、幅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尺以上,兩軸間距離三公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有勞工工作或通行之各段,應裝設堅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三、穿過樓層之傳動帶,於穿過之洞口應設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雇主對於傳動帶,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二、幅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尺以上,兩軸間距離三公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有勞工工作或通行之各段,應裝設堅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三、穿過樓層之傳動帶,於穿過之洞口應設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