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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57 條

  1. 1.雇主對於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 二、上鎖及設置標示等措施,防止誤操作該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 三、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及措施。
  2. 2.雇主進行前項作前,應依作業場所狀況與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依計畫從事作業;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措施。 二、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三、作業許可程序。 四、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3. 3.第一項機械、設備及其相關配件停止運轉或拆修時,有彈簧等彈性元件、液壓、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者,雇主應採釋壓、關斷或阻隔等當設備或措施。
  4. 4.第一項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護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對連續送料生產機組等,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者,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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