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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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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一、紙、布、鋼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 二、磨床或龍門刨床之刨盤、牛頭刨床之滑板等之衝程部分。 三、直立式車床、多角車床等之突出旋轉中加工物部分。 四、帶鋸(木材加工用帶鋸除外)之鋸切所需鋸齒以外部分之鋸齒及帶輪。 五、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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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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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8 條規定:「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