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之襯墊或已塗布含鉛塗料物品之壓延、熔接、熔斷、加熱、熱鉚接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二、非以濕式作業方式從事鉛之襯墊或已塗布含鉛塗料物品軋碎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根據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17 條,當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款之作業時,有以下規定: 一、在從事鉛之襯墊或已塗布含鉛塗料物品之壓延、熔接、熔斷、加熱、熱鉚接的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二、在非以濕式作業方式從事鉛之襯墊或已塗布含鉛塗料物品軋碎的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舉例:根據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七號刑事判決,依規定雇主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或密閉設備,在從事與鉛有關的製程作業時,以確保勞工的安全與健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