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六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被覆、鑄造、熔鉛噴布、熔接、熔斷及以動力從事切斷、加工或鉛快削鋼注鉛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二、暫時儲存鉛或鉛合金之切屑時,應設置儲存切屑之容器。 三、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鑄造作業場所,應設置儲存浮渣之容器。 四、鑄造過程中,如有熔融之鉛或鉛合金從自動鑄造機中飛散之虞,應設置防止其飛散之設備。 五、室內作業場所之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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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8 條」的第一項規定,指出在從事特定鉛或鉛合金作業時,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這是為了保護勞工的健康及安全,防止鉛或鉛合金的熔融、被覆、鑄造等作業所產生的有害氣體對勞工造成危害。例如,在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七號刑事判決中,就提及了室內作業場所鉛中毒案件,裁定了相應的法條。 針對「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8 條」的第三項規定,需設置儲存浮渣之容器時,這是為了防止有害物質從鉛或鉛合金的熔融、鑄造作業場所飛散或溢出,從而造成勞工的健康危害。例如,在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二號刑事判決中,就提到了鉛中毒案件中,鑄造過程中儲存浮渣的重要性,因此符合「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8 條」的規定。 在「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8 條」的第五項規定中,要求室內作業場所的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的構造。這是為了有效防止鉛或鉛合金作業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對勞工健康的危害。這一規定的重要性可以在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七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七號刑事判決中找到相關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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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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