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之熔融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儲存浮渣之容器。 二、室內作業場所之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之構造。
從上述資料中並沒有特別提到「鉛中毒預防規則第 9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詳細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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