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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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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室內作業時,應於每一高壓室內置高壓室內作業主管,使其從事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配置及直接指揮作業。 二、檢點測定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氫及具有危險或有害氣體濃度之儀器。 三、清點進出作業室之作業勞工。 四、與操作作業室輸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勞工密切連繫,維持作業室內之壓力於適當狀態。 五、與操作氣閘室輸、排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勞工密切連繫,使接受加、減壓之勞工所受加、減壓速率及加、減壓時間符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六、作業室內勞工發生健康異常時,能即採取緊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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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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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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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16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室內作業時,應於每一高壓室內置高壓室內作業主管,使其從事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