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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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