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8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