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86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57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