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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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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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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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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200131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官署,除特別規定外,在市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0820107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勞動法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事項,爰依目前實際情形及一般立法例,明定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9063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規定刪除。

(104012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 主管機關名詞
(0200131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官署,除特別規定外,在市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0820107 全文修正)

勞動法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事項,爰依目前實際情形及一般立法例,明定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906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主管機關規定刪除。

(1040120 修正)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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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檢查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檢查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檢查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