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 條,該條規定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根據最新的法規,可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被告經和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了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且聘僱人數為四人,核被告經和公司所為,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立法理由依憲法第七條之精神,規定國民就業服務之平等原則。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憲法第七條之精神,規定國民就業服務之平等原則。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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