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4 條(接受就業服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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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 條,該條規定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根據最新的法規,可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被告經和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違反了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且聘僱人數為四人,核被告經和公司所為,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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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