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就業服務法第83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為除特定條文以外的情況,自公布日施行。根據就業服務法的相關案例,例如在一個被告聘僱了未經許可或許可已失效的外國人工作的案例中,就已適用了就業服務法第83條的規定。
本法施行日期,除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修正條文,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酌修施行日期規定。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修正條文,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酌修施行日期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