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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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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接續聘僱之雇主得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依審查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重新招募。
  2. 2.前項辦理重新招募外國人時,其重新招募外國人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
  3. 3.審查標準第五條第一款所定製造工作之雇主,申請前項重新招募許可人數,以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前次招募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許可人數為限。
  4. 4.雇主依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辦妥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後,已重新招募辦理期間者,得於取得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四個月內辦理重新招募。
  5. 5.雇主接續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免辦理重新招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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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31 條規定:「接續聘僱之雇主得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依審查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重新招募。前項辦理重新招募外國人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