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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證明書。但雇主與外國人聘僱關係終止而依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告無須驗證或外國人無新雇主接續聘僱而出國者,免附。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前項雇主因外國人死亡而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死亡證明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3. 雇主因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行蹤不明,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4. 雇主同意聘僱之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或工作,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遞補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但經廢止聘僱許可一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免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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