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4 則
- 雇主原則上應依勞動契約給付約定工資、按約定金額扣除膳宿費及按約定 負擔外國人來臺(返國)機票費,主管機關於實施工資檢查時,倘發現勞 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與工資切結書約定內容不一致,應以較有利於外國人之 約定,作為工資檢查之準據
-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27-1、42、43 條、勞動基準 法第 21、57 條,雇主如受不景氣影響致訂單減少,造成停工或減產,已 無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終止聘僱關係,安排外國人出國或轉換雇主或 工作
- 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自行招募 、聘僱入境之外國人,得與仲介公司簽訂服務契約,仲介公司得依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之規定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7、43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 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得否收取服務費與外國人有否簽署外國人入 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無涉
- 資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