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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有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比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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