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資格應符合本標準規定。
- 2.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工作,其工作資格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法規
-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