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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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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的資格和審查標準,可以參考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其中明確指出對於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該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之工作,明定其僱傭契約以定期為限,而未及於依其他各款所立勞動契約。另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繼續性之工作應成立不定期契約。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勞動契約之存續,以維護勞工工作權。並且,根據法院裁定的案例,外國人在台灣工作需受到就業服務法的限制,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前獲得相關的許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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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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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 條規定:「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