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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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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不動產經紀工作,其內容應為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
  2. 2.前項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發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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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人證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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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不動產經紀工作,其內容應為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前項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