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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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推動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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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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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5 制定)
主管機關應推動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立法理由為吸取他國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之經驗,爰定明主管機關推動相關業務應透過國際交流合作方式為之,以收相互觀摩學習之成效。
- 主管機關名詞
(1081115 制定)
為吸取他國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之經驗,爰定明主管機關推動相關業務應透過國際交流合作方式為之,以收相互觀摩學習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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