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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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前條所定之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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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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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5 制定)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前條所定之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任。
立法理由前條所定差別待遇,係雇主基於職務特性或考量其他年資、法令等因素所為之決定,倘由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負舉證之義務,確有其困難之處,爰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定明雇主應負舉證責任。
- 差別待遇名詞
- 非名詞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13 條條文
(1081115 制定)
前條所定差別待遇,係雇主基於職務特性或考量其他年資、法令等因素所為之決定,倘由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負舉證之義務,確有其困難之處,爰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定明雇主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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