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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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81115 制定)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訴,由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組成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年齡歧視認定。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爰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二、鑒於依就業服務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已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各項就業歧視認定,爰於第二項規定,有關本法所定年齡歧視之認定,循就業服務法現行機制辦理。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就業服務法法規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 12 條條文
(1081115 制定)
一、為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爰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二、鑒於依就業服務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已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各項就業歧視認定,爰於第二項規定,有關本法所定年齡歧視之認定,循就業服務法現行機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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