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申請資格條件、方式、期間及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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