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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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規定之戴奧辛排放限值,焚化爐設計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者為0.5ng-TEQ/Nm(3次方),設計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者為0.1ng-TEQ/Nm(3次方)。
- 2.前項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 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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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上述情況,根據法規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五條,指出了戴奧辛排放限值,對於設計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的焚化爐,限值為0.5ng-TEQ/Nm(3次方),而設計處理量達到四公噸/小時以上的,限值則為0.1ng-TEQ/Nm(3次方)。 根據此條法規,需要對戴奧辛排放進行採樣及測定,並且要達到三次以上,取算術平均值,且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 舉例來說,根據高雄縣環保局的檢測,原告焚化爐煙道戴奧辛濃度平均值高達11.000-000/Nm3,未符合排放標準。同時,在檢測報告中也顯示原告提交的改善完成證明文件,檢測結果仍未符合排放標準。根據法規設計,這些情況都構成了違反排放標準的情形,需要進行相應的處罰。
相關函釋 6 則
- 貴局函詢蒸氣鍋爐使用木材作為燃料係屬原料或廢棄物,其適用戴奧辛排放標準認定之疑義一案
- 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戴奧辛檢測值0.181ng-TEQ/Nm3,是否符合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疑義一案
- 貴轄台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廠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疑義案
- 貴局函詢有關貴轄○○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鍋爐使用之燃料(木屑)屬原料或廢棄物,及其應符合之廢氣排放標準疑義乙案
-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準用第5條及第10條之規定
- 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1條之1規定,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準用第5條及第10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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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