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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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及查驗機構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四個月前起算一個月之期間內,依下列規定申請展延;逾期應重新申請: 一、檢測機構許可證: (一)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 (二)應檢附第九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款規定之文件及檢測人員依第三十三條接受訓練之證明文件。 二、查驗機構許可證: (一)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二)申請應檢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申請展延查核個案項目者,應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並檢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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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檢測機構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而查驗機構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每次展延期限也為三年。申請展延時,應檢附相關規定之文件。另外,申請展延查核個案項目時,也須在期限內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 舉例來說,根據相關法規,檢測機構在申請展延時,需要檢附檢測人員依第三十三條接受訓練之證明文件。同樣地,查驗機構在申請展延時,需要檢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以上資料取自《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第31條的相關規定,並依據該法條的規定所陳述。
- 第九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款條文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條文
- 核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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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