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噪音管制法第2條規定了本法所稱的主管機關之範圍,包括中央政府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的市政府,以及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在相關法規中擁有特定的權責。 舉例:依據《環境噪音管制法》第2條規定,台北市政府為直轄市政府,在噪音管制上擁有相應的權限和責任。
本法所稱噪音,指發生之聲音超過管制標準而言。
立法理由規定噪音之含義。
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規定噪音之含義。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