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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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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噪音管制法第3條的規定,噪音指的是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這表示任何超過特定標準的聲音都被歸類為噪音。這項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居民免受過度噪音的干擾,讓他們能夠享有安寧的生活環境。 舉例:根據法院做出的判決書,當噪音超過特定標準且對居民造成實質干擾時,被認定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3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4

(0720503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衛生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明定各級噪音主管機關,以期責有攸歸。   二、省及直轄市均設有頗具規模之衛生或環境保護機構,故定其為省(市)主管機關。縣(市)以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0810116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中央與省主管機關之改制,修正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

(088113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爰刪除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為本法省之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意旨,將「直轄市」部分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097111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20503 制定)

一、明定各級噪音主管機關,以期責有攸歸。   二、省及直轄市均設有頗具規模之衛生或環境保護機構,故定其為省(市)主管機關。縣(市)以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0810116 全文修正)

配合中央與省主管機關之改制,修正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

(08811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爰刪除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為本法省之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意旨,將「直轄市」部分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097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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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