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根據噪音管制法第3條的規定,噪音指的是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這表示任何超過特定標準的聲音都被歸類為噪音。這項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居民免受過度噪音的干擾,讓他們能夠享有安寧的生活環境。 舉例:根據法院做出的判決書,當噪音超過特定標準且對居民造成實質干擾時,被認定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3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衛生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明定各級噪音主管機關,以期責有攸歸。 二、省及直轄市均設有頗具規模之衛生或環境保護機構,故定其為省(市)主管機關。縣(市)以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中央與省主管機關之改制,修正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爰刪除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為本法省之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意旨,將「直轄市」部分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各級噪音主管機關,以期責有攸歸。 二、省及直轄市均設有頗具規模之衛生或環境保護機構,故定其為省(市)主管機關。縣(市)以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配合中央與省主管機關之改制,修正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爰刪除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為本法省之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意旨,將「直轄市」部分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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