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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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 (污) 水欲排入灌溉渠道者,於未取得管理機關 (構) 或所有人同意前,其廢 (污) 水不得排入該灌溉渠道,並應依相關規定,採取排放以外之水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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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業廢 (污) 水欲排入灌溉渠道者,於未取得管理機關 (構) 或所有人同意前,其廢 (污) 水不得排入該灌溉渠道,並應依相關規定,採取排放以外之水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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