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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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之廢 (污) 水排放、貯留、稀釋、注入地下水體、土壤處理或未符規定之繞流排放,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外,其排放口及相關設施並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限期封閉、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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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未經許可之廢 (污) 水排放、貯留、稀釋、注入地下水體、土壤處理或未符規定之繞流排放,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外,其排放口及相關設施並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限期封閉、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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