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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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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之廢 (污) 水排放、貯留、稀釋、注入地下水體、土壤處理或未符規定之繞流排放,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罰外,其排放口及相關設施並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限期封閉、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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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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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2 條規定:「未經許可之廢 (污) 水排放、貯留、稀釋、注入地下水體、土壤處理或未符規定之繞流排放,除依本法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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