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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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水表面不得有浮渣或其他漂浮物。 排放廢 (污) 水於排放管線底部或進入水體之附近,形成可見之沈積污泥者,事業應自行清除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於限期內清除之。
深度解讀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放流水表面不得有浮渣或其他漂浮物。同時,排放廢(污)水於排放管線底部或進入水體附近,形成可見之沈積污泥者,事業應自行清除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在限期內清除之。 舉例:水污染防治法第43條明確規定了對於排放水體的要求,包括不得有浮渣或其他漂浮物。假如某工業區的排放水中出現了大量的漂浮物,即違反了這一條規定。另外,如果排放水中形成了可見的沈積污泥,該事業應在限期內清除,否則也將違反法律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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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