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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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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水表面不得有浮渣或其他漂浮物。 排放廢 (污) 水於排放管線底部或進入水體之附近,形成可見之沈積污泥者,事業應自行清除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於限期內清除之。

深度解讀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放流水表面不得有浮渣或其他漂浮物。同時,排放廢(污)水於排放管線底部或進入水體附近,形成可見之沈積污泥者,事業應自行清除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在限期內清除之。 舉例:水污染防治法第43條明確規定了對於排放水體的要求,包括不得有浮渣或其他漂浮物。假如某工業區的排放水中出現了大量的漂浮物,即違反了這一條規定。另外,如果排放水中形成了可見的沈積污泥,該事業應在限期內清除,否則也將違反法律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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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放流水表面不得有浮渣或其他漂浮物。 排放廢 (污) 水於排放管線底部或進入水體之附近,形成可見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