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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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條規定申請展延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基本資料: (一)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貯留、稀釋許可文件影本。 四、切結符合原許可載明事項之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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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切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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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