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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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展延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據以准駁其展延申請: 一、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目之水質水量資料是否符合展延時之放流水標準。 二、第十二條之每月紀錄。 三、第十三條第一項之查驗工作情形。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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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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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審酌名詞
- 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第四目條文
- 放流水標準法規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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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