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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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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依申報營業量 (或進口量) ,於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期限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費率及生效日期暨指定之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帳號,向金融機構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專戶存管並依本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營業量 (或進口量) ,業者得檢具出口量證明文件抵扣之。

深度解讀

根據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業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此外,業者若有出口量,則可憑出口量證明文件進行抵扣。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出口了一定數量的特定物品,並憑著出口量證明文件,將這些數量抵扣於其申報的營業量中,進而影響其需繳交的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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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業者應依申報營業量 (或進口量) ,於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期限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費率及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