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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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依申報營業量 (或進口量) ,於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期限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費率及生效日期暨指定之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帳號,向金融機構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專戶存管並依本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營業量 (或進口量) ,業者得檢具出口量證明文件抵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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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業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此外,業者若有出口量,則可憑出口量證明文件進行抵扣。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出口了一定數量的特定物品,並憑著出口量證明文件,將這些數量抵扣於其申報的營業量中,進而影響其需繳交的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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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