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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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9條,業者應在完成登記後三個月內,在特定物品和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相關內容。而這些特定物品和容器的種類、回收標誌、應載內容以及相關規定,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確定的。 這條法規主要是要求業者在特定物品和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以便消費者或其他業者可以辨別出它們的回收性質,進而進行回收處理。這也是為了達到廢物品回收處理的效益和效果,倡導環保意識和行動。 舉例來說,如果是塑膠製品業者,在製造塑膠容器後應在容器上標示相應的回收標誌,以及應載內容,例如回收的種類、材質等資訊,這些內容必須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來確定。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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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