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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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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自依第五條規定完成登記後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特定物品及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 前項特定物品及容器種類、回收標誌、應載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9條,業者應在完成登記後三個月內,在特定物品和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相關內容。而這些特定物品和容器的種類、回收標誌、應載內容以及相關規定,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確定的。 這條法規主要是要求業者在特定物品和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以便消費者或其他業者可以辨別出它們的回收性質,進而進行回收處理。這也是為了達到廢物品回收處理的效益和效果,倡導環保意識和行動。 舉例來說,如果是塑膠製品業者,在製造塑膠容器後應在容器上標示相應的回收標誌,以及應載內容,例如回收的種類、材質等資訊,這些內容必須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來確定。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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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業者應自依第五條規定完成登記後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特定物品及容器上標示回收標誌及應載內容。 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