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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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及環境保護機關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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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