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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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之清運車輛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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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之清運車輛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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