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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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處理管理員從事共同清除處理業務,應負責其所受僱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操作之管理,並應審查簽署管理局或環境部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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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清除、處理管理員從事共同清除處理業務,應負責其所受僱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操作之管理,並應審查簽署管理局或環境部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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