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促進資源循環,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荷,建立永續發展之循環型社會,特制定本法。
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立法目的。
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促進資源循環,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荷,建立永續發展之循環型社會,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資源循環及建立永續發展之循環型社會,以達成減少廢棄物產生及零廢棄目標,爰修正立法目的。 二、所稱自然資源,指人類生產、消費及循環利用活動所需之天然物質、能源及其他具有利用價值之資源。 三、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須視具體情形判斷,爰依現行法制體例刪除後段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立法目的。
一、為落實資源循環及建立永續發展之循環型社會,以達成減少廢棄物產生及零廢棄目標,爰修正立法目的。 二、所稱自然資源,指人類生產、消費及循環利用活動所需之天然物質、能源及其他具有利用價值之資源。 三、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須視具體情形判斷,爰依現行法制體例刪除後段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