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二條或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未依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展延而繼續使用原許可證或未依第九條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而擅自營業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規定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二條或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酌作修正。 二、酌合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條次之變更,而酌作所引條次之修正。
規定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一、原條文第四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酌作修正。 二、酌合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條次之變更,而酌作所引條次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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