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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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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二條或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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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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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61023 制定)

未依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展延而繼續使用原許可證或未依第九條規定取得許可執照而擅自營業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規定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0950106 全文修正)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二條或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酌作修正。   二、酌合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條次之變更,而酌作所引條次之修正。

(0861023 制定)

規定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處罰。

(0950106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四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酌作修正。   二、酌合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條次之變更,而酌作所引條次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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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4 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二條或前條之罪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