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54 條
依本法所處之停工、停業、撤銷或廢止許可證或許可執照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處分後,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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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4 條,對於勒令停工、停業、撤銷或廢止許可證或許可執照的執行,是由主管機關負責處理的。一旦被命令歇業,則由主管機關先做處分,然後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範例: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4 條的規定,如果一家環境用藥公司被勒令停業,那麼這個決定是由環保局或相關主管機關來處理的,並且他們有權將這個決定轉交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執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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