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所處之停工、停業、撤銷或廢止許可證或許可執照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處分後,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4 條,對於勒令停工、停業、撤銷或廢止許可證或許可執照的執行,是由主管機關負責處理的。一旦被命令歇業,則由主管機關先做處分,然後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範例:根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4 條的規定,如果一家環境用藥公司被勒令停業,那麼這個決定是由環保局或相關主管機關來處理的,並且他們有權將這個決定轉交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執行。
環境用藥標準檢驗方法,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未訂國家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規定環藥之標準檢驗法,依國家標準,國家未定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之。
依本法所處之停工、停業、撤銷或廢止許可證或許可執照之執行,由主管機關為之;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處分後,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四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四十六條修正,爰刪除「工廠登記證」,另增列「廢止」處分,並酌作修正,以明主管機關之權責。
規定環藥之標準檢驗法,依國家標準,國家未定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之。
一、原條文第四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配合第四十六條修正,爰刪除「工廠登記證」,另增列「廢止」處分,並酌作修正,以明主管機關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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