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條規定,該法所稱主管機關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這代表了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方面,中央及地方政府皆具有相應的管理職責。 舉例來說,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中規範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的相關注意事項和管理機關,若有企業未依法申報使用的毒性化學物質,則根據法規可處以相應的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