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1.測定機構自行停業時,應檢具許可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廢止。
- 2.測定機構有歇業、解散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許可證。
- 3.前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證者,免除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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