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 15 條

  1. 1.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其興建或擴建提供住宿、溫泉服務或餐飲設施之休閒農場或農產品加工場所(不含屬農產運銷加工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位於國家公園。但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但位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經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重要濕地。 四、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五、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六、位於山坡地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其同時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七、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三十公頃以上。
  2. 2.前項農產品加工場所屬應申請工廠設立登記者,應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住宿屬應申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者,應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具體內容,無法為您提供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