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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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纜車之興建或延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位於動物園或其他既設遊樂區(不含森林遊樂區、國家公園)範圍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位於國家公園。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位於重要濕地。 四、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五、位於水庫集水區。 六、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七、位於山坡地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長度二.五公里以上;其同時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長度一.五公里以上。 八、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長度二.五公里以上。 九、位於都市土地,長度五公里以上。 十、位於非都市土地,長度十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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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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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