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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貯存汽油、柴油並依第三十二條改善完成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
  2. 貯存汽油、柴油以外指定物質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應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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