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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下儲槽系統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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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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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存汽油、柴油並依
第三十二條
改善完成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
第八條
至前條規定進行監測、
記錄
及申報。
貯存汽油、柴油以外指定物質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應依
第八條
至前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地下儲槽系統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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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地上儲槽系統及貯存容器防污設施及監測設備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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