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有關室內空氣品質調查、檢驗、教育、宣導、輔導、訓練及研究有關事宜。
從上述條文來看,根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5條,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有關室內空氣品質調查、檢驗、教育、宣導、輔導、訓練及研究有關事宜。這意味著法律允許相關機構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室內空氣品質相關的各項工作。 作為與上述法條有關的一個範例,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的相關政策,例如透過委託專業機構來進行室內空氣品質的調查與檢驗工作,以確保室內環境的安全與健康。
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有關室內空氣品質調查、檢驗、教育、宣導、輔導、訓練及研究有關事宜。
立法理由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議題涉及多項專業知識,爰明定政府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有關業務,如涉及公權力之委託事項,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議題涉及多項專業知識,爰明定政府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有關業務,如涉及公權力之委託事項,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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